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綦*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犹书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綦*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綦*村民委员会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綦*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关坝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关坝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