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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世**限公司与攀枝花市**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技*公司(以下简称重*公司公司)不服攀枝花市仁*区人民法院(2015)仁*民管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一审裁定载明,一审法院受理原告攀枝花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边村委会)诉被告*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应向重庆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一审法院定于2015年8月11日举行管辖权异议听证,经传票传唤,被告*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管辖权异议听证;原告江边村委会认为土地属于不动产范畴,涉及土地纠纷的案件应当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攀枝花市仁和区宜林、荒山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的合同标的是江边村委会17059.5亩宜林地、荒山地的使用权及区域内地表附着物、地下水资源,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转让土地使用权,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攀枝花市仁和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重*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收到的是对“重庆世*限公司”的传票,对此让人告知了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缺席裁定,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边村委会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双方2007年10月20日签订的《攀枝花市仁和区宜林、荒山使用权转让合同书》,该合同标的是转让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营权,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诉争的集体土地在攀枝花市仁和区辖区内,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重*公司未参加一审法院组织的管辖权异议听证,但这个情况不能改变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一审裁定驳回重*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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