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自贡市自流井区农团乡东升村第十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自贡市自流井区农团乡东升村第十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自贡市自流井区农团乡东升村第十村民小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