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余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小岚垭村民委员会金紫溪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余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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