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雪*华润油漆专卖店与被执行人郝**买卖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雪*华润油漆专卖店与被执行人郝*买卖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郝*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雪*华润油漆专卖店材料款10,779.50元;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被告郝*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郝*在中国农*限公司桦甸八道河子支行储蓄存款10,912.50元,扣划至桦甸市人民法院,并将全部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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