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诉被告长春市凯盛*司四平分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于2015年6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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