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靖宇县慧雪五金商店诉靖宇**有限公司、郎**、姜*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县慧雪五金商店诉被告靖*有*、郎*、姜*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国*五金商店的关系,故其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靖宇县慧雪五金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