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部分履行了法定义务并约定了余款的给付时间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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