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部分履行了法定义务并约定了余款的给付时间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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