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杨*被告李*车辆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杨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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