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吉林市农业**市众诚分公司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龚*与被执行人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执行一案,吉林*民法院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吉*三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吉林市农*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立即给付原告龚*化肥款684,774.00元。案件受理费8,851.00元,鉴定费10,000.00元,由吉林市农*限责任公司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龚*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林市农*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申请执人的案件正在吉*院审理当中,现双方当事人同意等吉*院的判决生效后互抵债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中止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需等另一案的审理结果才能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具备中止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吉*三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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