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法建利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白*委员会(2014)白山仲字第47号裁决书)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法建利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白山仲裁委员会(2014)白山仲字第4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吉林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吉林市农业**市众诚分公司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雪*华润油漆专卖店与被执行人郝**买卖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长春市凯盛**司四平分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与长春市凯盛**司四平分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靖宇县慧雪五金商店诉靖宇**有限公司、郎**、姜*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刘**与被执行人徐公元房屋买卖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高**与齐**、曹**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邵**与齐**、曹**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