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智长福诉被告长春市*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市*责任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智长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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