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1万零5百元,余款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吴晶莹沒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终结(2003)龙民初字第774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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