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辽源**有限司与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1万零5百元,余款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吴晶莹沒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终结(2003)龙民初字第774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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