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许*名下的坐落于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新岭路50-55号住宅(225-970/415-005),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过户给申请人王*。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东*一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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