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许*名下的坐落于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新岭路50-55号住宅(225-970/415-005),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过户给申请人王*。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东*一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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