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区天华物*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朝阳*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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