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榆**泰医院与长春市**有限公司医疗设备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榆树市民泰*疗设备有限公司医疗设备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榆*泰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33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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