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五常市山林晓波宏源建材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9元,减半收取130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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