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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与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被告贾*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诉称,我与被告贾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因为家庭琐事对我有过家庭暴力,双方父母也调解过。我认为这样的生活已经导致我们的感情破裂,我多次提出离婚被告都不同意。直至今年被告又结交了不良朋友,每天去朋友家做饭,我多次劝阻,被告不但不听还意图开车撞我,使我非常害怕,没有安全感的日子我无法继续生活下去,被告也没有家庭观念,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贾辩称,我交的不是不良朋友,而是我们一起干婚庆。我和原告的关系不像原告说的那样,我平时挣的钱都交给原告,我与朋友吃饭也带着原告。我们两个人之间的事情,不希望原告父母掺和。我以前脾气不好,推搡过原告,但现在已经改了,最近一年多我为了原告改变很大。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我会改正我的不足,多与原告沟通,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13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于2015年11月10日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明材料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夫妻间难免产生矛盾。双方出现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及包容所致。现被告愿意与原告加强沟通、交流,并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不再固执离婚。今后被告亦应改正自己的不足,遇事多与原告沟通交流,与原告共同营造美满幸福家庭。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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