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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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