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任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任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一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任二。2014年8月21日,原告向*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该案移送至西*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何自2013年1月回娘家居住至今。从法院判决后,原告一直与被告处于分居状态,现双方分居满两年。被告有吸毒恶习,于2015年6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等。现双方之间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婚生之子任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证明信;2、幼儿园收费单据。

被告辩称

被告任一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任二,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矛盾。

原告于2015年1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原告称自2013年1月回娘家居住至今。庭审中,经证人证实,原告于2013年上半年回娘家居住至今。

另查: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出具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社区戒毒决定书及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告任一自2014年以来,平均每月一次吸食冰毒,共十多次吸食冰毒,责令被告任一从2015年6月24至2018年6月23日在社区戒毒,并给予任一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7月4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需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分居达二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在分居期间,被告于2015年6月11日被西*局以涉嫌吸毒被查获,被告认可从2014年以来,平均每月一次吸食冰毒,共十多次吸食冰毒。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婚生子任二随原告生活,根据被告的现状及考虑对子女健康生活有利,子女随原告一起生活为宜。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因原告未提交被告收入情况,故本院酌定抚养费800元。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举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何与被告任一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之子任梓豪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从判决书生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