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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星池、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于2008年网上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6日举行婚礼。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后年月日生有一子李二。双方婚前异地恋爱,婚后初期双方始终异地分居,缺乏婚姻感情基础。后因被告不孝顺原告父母、看待事物观点和评判标准不同,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不同,在吵架时对原告及原告母亲打骂,原、被告2015年5月9分居至今,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故请求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婚生子李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600元抚养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未提供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虽是异地恋爱,但没有分居,被告没有不孝顺原告父母,双方只是生活方式、处理问题及教育子女方式不同,被告未打过原告也没有任何暴力行为。被告认为双方婚姻基础较好,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相包容,还是能够和好的。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网上相识恋爱,年月日领取结婚证,2010年10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有一子李*。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双方主要从2014年下半年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于2015年5月9日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也尚可。原、被告之所以产生矛盾,缘于在共同的生活中缺乏沟通与了解。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发生矛盾后采取妥善的方式方法进行处理,是能够创造和谐氛围,实现家庭和睦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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