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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李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称:1995年8月原、被告经邻居介绍相识,1996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1997年11月15日生育一子名李*。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打骂,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原告曾先后三次起诉离婚,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给付扶养费1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所欠债务各自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结婚证。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之间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可以继续共同生活。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1997年11月15日生育一子名李*。原、被告婚*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双方确认自2014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曾主持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多年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在夫妻多年的生活中,发生争吵本在所难免,双方应本着平和心态共同化解矛盾,尽到相互扶助、不离不弃,协力营造好家庭和睦氛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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