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杨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三X、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称:原、被告于2003年7月16日登记结婚,2004年9月10日生育一子杨*。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不断争吵。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与儿子杨*搬出居住。同年2月10日,原告起诉被告离婚,后撤诉,撤诉后双方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2、出生证明;3、询问笔录;4、诊断书;5、产权证;6、机动车登记证;7、收据。

被告辩称

被告杨一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之间还有感情。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收据;2、购房发票、协议书;3、施工保证书;4、公证书;5、产权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7月16日登记结婚,2003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04年9月10日生育一子杨*,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1月份,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3月份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多年的家庭生活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不睦,但双方分居时间尚短,不符合离婚条件,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夫妻感情是有可能和好如初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