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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一与潘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一与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一、被告潘*的法定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郝一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14日生育一女郝二。被告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复发,生活不能自理,婚后未治愈,被告现无法恢复正常,无法与原告正常沟通,没有正常的家庭生活,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归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结婚证。

被告辩称

被告潘一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残疾证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14日生育一女郝二。原告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于2010年办理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二级,监护人为潘*。被告于2015年11月10日到天*华医院住院治疗。庭审中,原告主张婚生女郝二随原告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双方一致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需以夫妻感情为基础,被告患精神病,经长期治疗未愈,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张婚生女郝二随原告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照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郝一与被告潘一离婚;

婚生女郝*随原告郝一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郝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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