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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与吕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一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一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被告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2日生育一女吕二。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学识、生活习惯及家风家教存在较大差异,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训斥谩骂,自2013年11月起,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2015年7月6日被告再次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受伤被送至天津*心医院进行治疗,给原告造成精神上极大的摧残,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吕二归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出生证明;2、病例、照片、诊断证明书。

被告辩称

被告吕一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双方还有感情,孩子现在也小。被告确实打了原告,是被告不对,被告向原告承认错误,希望双方可以继续生活下去。

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4日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28日举行仪式并共同生活,2014年7月2日生育一女吕*,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7月6日,被告因家庭琐事打了原告,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多次殴打原告,被告只认可2015年7月6日确实打了原告,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双方可以继续生活下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被告因家庭琐事打了原告,致使夫妻不睦,但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原告给予一次诚心悔过的机会,另外,双方分居时间尚短,不符合离婚条件,因此,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如果被告努力改正错误,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夫妻感情是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一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张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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