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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一与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一与被告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一、被告祁*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一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02年10月12日生育一女唐二。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4年2月与被告分居至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唐二归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证明;2、民事判决书。

被告辩称

被告祁辩称:不同意离婚,离婚不是原告的本意,是原告迫于其母亲的压力,双方还有感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02年10月12日生育一女唐二,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2014年2月被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14年5月、2015年3月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均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分居时间尚短,不符合离婚条件,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夫妻感情是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一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唐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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