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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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