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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在滦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的2005年4月17日生下大女儿李*丙,年月日生下小女儿李*丁。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等违法行为,不务正业,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在生下二女儿后更是经常不回家,无法联系,两个孩子自出生以来,一直与原告生活在一起,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母亲帮忙携带,而被告从来没关心和照顾过孩子们的生活,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现已失踪两年之久,感情已彻底破裂,恳请法院解除我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两个女儿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李*乙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4月17日婚生长女儿李*丙,年月日生育二女儿李*丁。2013年6月2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两个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已两年有余,至今没有音信,其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继续维持已无实际意义,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由于被告现下落不明,两个孩子应继续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

二、婚生长女李*、二女儿李*丁均随原告李*甲共同生活,被告李*乙每月分别给付两个小孩抚养费300元(每人每月300元)。分别于每月月初给付当月抚养费。从2015年11月份开始执行,至小孩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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