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09)乐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某某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该案总标的0.312万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乐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2015)乐执字第2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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