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姚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代*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