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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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