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高*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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