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5年11月11日以经人说和,愿意给李*乙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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