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以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樊*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包某甲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