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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9日以双方不符合离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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