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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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