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高*离婚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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