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高*离婚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李*与张*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赵*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高*与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