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赵*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与赵*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1)迁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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