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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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