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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我筹集款项帮助被告建房后,被告有意制造夫妻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偿还债务1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虽均系再婚,但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所称筹集款项帮我建房纯属编造。原告是因为不同意回老家生活,所以才起诉离婚。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原被告相识后开始恋爱,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均系再婚,但却为自由恋爱,且已结婚多年,婚姻感情尚可。日常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勤于沟通、相互理解,是能够和好的,故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龚*与被告刘*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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