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乙现住址不明,需要向其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刘*甲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左*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与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郭*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曾*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张*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刘*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