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乙现住址不明,需要向其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刘*甲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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