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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被告李*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生有一女,名李*丙,现已成年。原告与被告感情淡漠,家庭生活中各顾各人,双方无沟通,无交流。原告无钱花,被告不给原告生活费。原告于五年前出外打工,至今未曾回过家,夫妻分居达四、五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李*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以后我日子没法过了,老了得有个老伴。

原告李*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证据二、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原、被告女儿于1991年2月15日出生。

经质证,被告李*乙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于1991年2月15日生一女,名李*丙,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本案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依法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的时候,双方要学会宽容、忍让,更要学会理解和包容,慎重对待离婚问题。原告李*甲未就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要求与被告李*乙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且被告李*乙不同意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李*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甲和被告李*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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