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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