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丰*与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与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