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与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左*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与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郭*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曾*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