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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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