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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