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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要求与被告马*离婚。经查,原告高*与被告马*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4月15日生一女儿,马*。原告高*要求与被告马*离婚,被告马*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亦无债权、债务纠纷。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原告高*与被告马*自愿离婚。

原、被告婚生女儿马*由被告马*抚养,原告

高*于2015年10月30日一次性给付*至18周岁止的抚养费50000元。

原、被告无财产分割纠纷。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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