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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