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与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闫*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张*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抚宁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一初字第9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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