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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均系离异后再婚组合的家庭,双方是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感情一般,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原告逐渐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时常为琐事口角生气。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们夫妻感情一般,但不是不好,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胡*均系离异后再婚组合的家庭,双方是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在审理中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应有感情基础,虽发生矛盾,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在审理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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