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与胡*离婚纠纷一案,因胡*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抚宁县人民法院(2011)抚民一初字第1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左*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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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